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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电话入网合同下月实施 修改霸王条款
网络  发表时间 2005-11-18
       北京新版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下月起实施,删除“只能凭本地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等规定   

外地人在京可办电话入网新版合同下月实施

  通信公司对用户资料泄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外地人在京可办电话入网新版合同下月实施

  “解释
权归××通信公司”在新合同中消失。

外地人在京可办电话入网新版合同下月实施

  在京外地人也可成为“后付费”类电话机主。

外地人在京可办电话入网新版合同下月实施

  通信公司对用户停机前须短信告知。

  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北京申请移动和固定电话入网的用户将可以使用统一的新版电话入网合同。

  昨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正式公布了北京市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的示范文本,以往只能凭本地身份证才能办理的规定被取消,同时运营商在停机前要事先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用户。

  适用于“后付费”类电话

  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参加发布会的人士介绍,《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是在经历了去年年底的调研、今年6、7月进行的网上征集意见、公开听证会后,历时8个月酝酿出来的最终结果,这是目前国内出台的第一个调整电信交易关系的合同示范文本。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在发布会上说,这两个示范文本适用于在北京区域内签订的“后付费”类的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入网交易,小灵通、神州行、动感地带、如意通等预付费类入网交易由于续费、缴费方式和办理手续等不同,因此不适用此次制定的示范文本。

  外地人可成为电话机主

  王珊告诉记者,新合同针对电话入网交易的实际特点,特别是针对过去容易被忽略或被有意规避的一些内容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删除了以往“只能凭本地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的规定,这意味着外地人也可成为电话机主。但与此同时,也明确了用户提供担保的有关内容,保障了通信公司依法收取通信费用的权利。

  合同使用户相关资料的保密得到法律保障,4种情形下的停机约定,通信公司要提前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用户。此外,未经同意就擅自开通收取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通信公司不得收取费用;网络整体升级要提前90天告知等。

  不适用于已入网用户

  目前北京地区从事电信业务的主要公司是提供移动入网服务的移动和联通,提供固话入网服务的网通、电信和铁通共5大运营商。王珊表示,虽然合同不具强制性,但五大运营商均表示会使用此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需要强调的是,新合同只适用于12月1日以后入网的用户,在此之前用户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也是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应的,因此不能用新合同覆盖。

  对于多数市民关注的是能否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等问题,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问题属于资费标准问题,不属于此次合同制定的范围,合同中没有涉及。

  -五大亮点

  外地人交费即可入网

  由北京人担保也可入网;通信公司对用户资料须保密

  本报讯 (记者 廖爱玲) 新出台的电信合同示范文本在降低外地人入网门槛的同时,还明确了通信公司对用户资料的保密责任,也保障了通信公司依法收取通信费用的权利。

  1、交费或担保都可入网

  新合同删去了以往只能凭本地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用户提供担保的有关内容。而在以前,外地人要入网,只能借一个北京本地人的身份证,连电话户主都是他人的。

  北京移动、联通表示,如果外地身份证前来办理入网,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和预交500元话费,或找一个北京人做担保,即可入网。三家经营固定电话的运营商也将采用类似方法。

  2、通信公司泄密要担责

  以往,一些用户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电话或短信,个人资料被泄露、通话信息被他人查询到。新合同在用户资料条款中规定,用户要保证入网资料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的义务,而通信公司对用户相关资料则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通信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擅自服务不得收费用

  合同对费用标准、资费调整、费用缴纳、欠费责任等做了规定,强调双方对通信费用都有主动进行风险控制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开通收取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通信公司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用户以自助式定制的月功能服务项目,运营商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不少于3个月。

  4、停机须短信告知用户

  新合同规定了4种情形下,通信公司有权停机。但同时规定,通信公司必须依合同约定对用户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5、固话市话清单有松动

  固定电话不能提供市话清单是在此前网上征集意见和公开听证会上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一个焦点。在此次固定电话入网合同中,则对固定电话的市话详细清单的提供做了一个选择性的双方约定,较之前有所松动。

  -新旧对照

  “解释权归××通信公司”被删除

  新合同对以往通信公司单方制定的6大不公平电信条款进行了修改

  本报讯 (记者 廖爱玲) 新合同对以往通信公司单方制定的6大不公平电信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将“解释权归××通信公司”从合同中删除。新旧款对照见下表:

外地人在京可办电话入网新版合同下月实施

新旧款对照

  -律师分析

  新合同终结很多“霸王”条款

  曾参与听证会的律师认为,有些条款仍需要斟酌

  本报讯 (记者 廖爱玲) 参加了电信入网合同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的中消协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他提的两个修改意见都被采纳。新合同更多地平衡了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的责权利,也终结了很多“霸王”条款。

  邱宝昌说,以前的“只能凭本地身份证入网”实际上是一种非常歧视性的规定,现在对外地人入网的限制放宽了,而各个运营商也可以采取担保形式杜绝恶意欠费现象。另外新增的技术进步升级前的提前告知条款,将避免电信网络升级时引发官司不断的现象。

  不过,邱宝昌也指出,条款中有些规定还需要斟酌。

  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中规定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需变更已分配给用户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变更号码会给人们带来很多麻烦和不便,特别是很多公司、厂家已经将原来的电话号码印制到相关的产品包装上,并上市销售了,这时通信公司仅尽提前告知义务是不够的,应该提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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