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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盗卖QQ号一案开庭 法院已完成庭审程序
网络  发表时间 2005-12-12

     盗卖QQ号160个获利7万余元

网上聊天工具QQ及Q币是否具有公私财产属性?盗卖QQ号是否属盗窃犯罪?日前,国内首例盗卖QQ号案在南山区法院开庭。控方:内外勾结盗卖QQ号

据检察机关指控,曾某2004年5月进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今年3月,曾某在网上认识了杨某。3月至7月间,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已注册的QQ号告知曾某,曾借机进入公司后台系统,查询QQ号码密码保护资料及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码密码破解后出售给他人。截至案发时,两人共出卖QQ号码160余个,获赃款7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QQ号码出售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方:无明文规定不应获罪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曾某、杨某的辩护律师均为自己的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辩方的基本观点源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曾某的辩护人、谭家慧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本案中,曾某所触及的既不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非公民私人合法的财产,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保护范围,《刑法》对这一行为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以盗窃罪追究曾某刑事责任。焦点:QQ号是否属于财产?

在庭审中,涉案的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上界定的公、私财产的属性,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控方指出,QQ号码是腾讯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成的信息即时通讯产品,具备具有聊天、沟通及传输文件等使用价值,同时具有专有性及交换价值,具有《刑法》规定的公、私财产的特征。辩方则认为,QQ号码、Q币及游戏币等都是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不具备所有权的属性,因此,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目前,法院已完成庭审程序,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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