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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材料管理制度
网络  发表时间 2005-12-12

第一条  库存材料是指公司(部门)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及以备出售的商品。

第二条  库存材料的核算分别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材料管理部门设“库存材料卡片”,由材料管理人员根据材料的收入和发出凭证进行数量核算;“材料明细账”设在财务部,会计根据材料收发凭证进行数量和金额两方面的核算。

第三条  库存材料应由专人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对出、入库材料、物品及时登记。要合理安排材料、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材料、物品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第四条  材料、物品入库时,要根据购货发票及购货清单的品名、规格、数量与所入库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科(随购货发票报销),第三联购货公司(部门)存查。若异地采购,应根据购货合同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经办人以此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  公司(部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领用单”,注明领用项目(工程)名称、品名、规格、用途,并经公司(部门)主管签章后,方可向仓库领用材料。仓库根据“领用单”发料,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该料如系不可分割或不便分割时例外,但也应及时办理退料或注明结转,另批使用)。

第六条  “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领料单位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并以此登记“库存材料卡片”;第三联每月终了由管理人员统计、编制“材料领用汇总表”后一并交财务科。

第七条  库存材料的清查,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要进行全面清查外,在年度中间还要分不同情况,对材料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当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也要进行盘点,并据以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库存材料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式,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与材料管理人员共同进行,通过点数、过磅等实地盘点方法确定实存数量。在确定材料实际结存数量的同时,还应查明造成材料短缺、积压等方面的原因。

第九条  库存材料清查的结果,应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要详细列明各种材料的账面数、实存数、盘盈盘亏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的原因。经审批后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库存材料的自然损耗,应根据本公司(部门)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合理的损耗范围。对超规定的损耗部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若超定额损耗的材料可查出有关责任人,则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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