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出台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强调,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和公开用户注册信息。不得实施故意破坏措施、擅自改变措施功能和擅自删除、篡改措施运行记录等行为。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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