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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歌版权费每包间日收12元 京沪等城市试点
网络  发表时间 2006-11-10
 

国家版权局昨天发布公告称,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为每天每包房12元。

公告称,收费将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目前收费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点开展,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在全国推进。

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表示,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于今年7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通过8月21日至9月20日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有关方面修改并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依据有关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此次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钱柜称不确定是否提价(相关反应)

昨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钱柜KTV上海总公司。市场开发部李先生表示,公司方面也是刚刚知道此事,还没有作出具体的应对方案,“北京地区消费价格是否会有变化还不确定”。(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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