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金山、瑞星等公司也纷纷表示会参考这一定义标准去查杀流氓软件,“我们会坚决执行”。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平说,他将此次互联网协会出台的定义标准看作是“一纸空文”:“以前互联网行业也推出过类似的自律公约,但实际上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企业在面对商业利益时肯定会毫不犹豫地抛弃这个公约。这是个不疼不痒的东西,还是应该将其上升为国家标准,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性的法律法规才行。”
董海平认为,“制定这个定义标准的成员单位有很多都是被我们当作流氓软件商诉讼的互联网公司,因此协会出台这个标准的出发点肯定是要为它的成员单位服务,这与网民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由这些公司来制定标准,我持有谨慎的乐观态度,并不看好。”
律师认为尚需推动立法
互联网行业此次推出的定义标准只解决了“命名”而未找到“解决办法”,有不少业界人士指出,应该及早提交给信产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并促进相关立法的早日出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恶意软件的难题。
作为法律界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的人士,北京盛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认为:“从性质上来看,互联网协会属于行业组织性质的民间团体。它所制定的这个标准,并未上升到国家标准的高度,但在目前我国缺乏此类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法律真空,行业组织出台此类行业标准是非常及时的。”
针对外界认为该定义标准是“因未提出惩治措施而形同虚设”的问题,于律师认为,互联网协会此次没有规定如何惩治是对的。
“该项定义标准出台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但互联网协会只是一个行业组织,不具有处罚权。”于律师认为,信产部可以参考这个方案并综合自己的看法制定相关部门规章,甚至起草相关行政法规。
恶意软件八大特征
1、强制安装: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
2、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
3、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
4、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
5、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
6、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误导、欺骗用户卸载其他软件的行为。
7、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
8、其他侵害用户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n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