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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 Intel跨国垄断如何应对
网络  发表时间 2007-9-7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反垄断法2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草案法。该法案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
 
营者集中。同时,还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它还明确提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进行两种审查。

这部法律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以法律约束的形式规范企业竞争,有望形成更成熟的市场,有利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并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相比起国内十年磨一剑,反垄断法自1994年就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长达13年之久才得以顺利出台相比,西方国家也早在100多年前就制订了相关法律。

而各国反垄断诉讼中,最常见的就是涉及IT企业的反垄断诉讼。譬如芯片厂商英特尔因采用不合法的竞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相继在美国、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一次次面临涉嫌垄断的起诉,并不得不逐渐改变在全球市场的一贯的排他性合作战略。微软的最新操作系统Windows Vista今年初尚未正式进入零售渠道,就已经面临遭受欧盟的反垄断诉讼。

反观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在华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明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生效的反垄断法的利剑该刺向谁,反垄断法能否撼动这些跨国IT垄断企业的垄断基础呢?

从占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看来,像微软、柯达、索尼、英特尔这样的跨国IT企业受到的影响绝对要比国有垄断企业受到的更大。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得看企业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比如搭售行为或强制交易行为、捆绑销售、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

在国内市场,业内一些人士一直在指责跨国企业Intel公司有垄断行为。有媒体指称,Intel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的垄断性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利用公关操作在政府采购中占据大部分份额;

二、是在对产业链的控制上。Intel始终强迫国内主要PC厂商接受排它性协议,同时扣交返款和营销补贴,以惩罚超额购买AMD处理器的客户。此外Intel还威胁要对同AMD开展业务的客户进行报复,强迫国内PC厂商联合抵制AMD产品发布。

三、是在市场推广上与OEM厂商捆绑,最明显的就是广告补贴。Intel在中国市场推广上与厂商的捆绑,提供了均值达到50%的经费支持,在市场、宣传、运营乃至管理等多方面对国内厂商进行全面渗透,英特尔借此取得了主导权。

除了上面这些涉嫌垄断的做法,国外跨国IT企业在国内还常见的一下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方式:

一、抬高价格 赚取垄断利润。在价格上做文章,也是跨国公司常用的办法。跨国公司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价格上差别待遇。

二、 低价格倾销 打压竞争对手。还有使用低价倾销战略的,在中国市场上,跨国公司这种掠夺性的定价行为也时有发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挤垮同行业的竞争者。

三、拒绝交易和进行独家交易。例如掌握某种技术的公司,拒绝以交易形式与其他公司共享技术。Intel历史上就曾对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权芯片组设计给任何其他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中国台湾威盛电子和ATI(AMD)为其处理器设计通用主板芯片组,形成了技术和市场壁垒。

在正式通过反垄断法之前,对于以上种种垄断行为,国内企业无力抵抗。这些跨国公司利用其牢牢掌握的核心技术,在某种层面上进行着市场垄断,使国内同类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已经严重阻碍国内产业的发展。其恶劣影响,最明显的体现也在IT行业:

“中国芯”只开花没有结果,龙芯系列相继诞生,但产业化的难度,远比研制国产CPU 的过程要困难。原因是国际芯片巨头利用市场设下重重专利壁垒,目前用于高端计算的芯片核心知识产权基本被英特尔、IBM等跨国公司垄断,仅英特尔即拥有芯片专利达数万项。

国内软件业步履蹒跚,在许多软件人士眼里,微软已成为了压在国内通用软件厂商头上的五指山。落后的局面短期内改变起来很困难,不仅仅是在企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领域,甚至在需要更多保密和自主产权的政府信息化领域,国产软件也很难占得上风,目前通用文档格式的中国标准 -UOML和微软标准文档格式标准OOXML的ISO标准化之争就是最好的体现。在国内办公软件市场一直被微软所垄断,尽管民族企业如金山从来没有停止与软件巨人的抗争,但一直屡败屡战,曲折不断。

中国品牌正在消失,苏南一带跨国公司扩张势头十分迅速,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分别并购同行业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内企业。美国柯达公司的并购行为就是典型的“通吃”。早在1998年,柯达就透过一系列并购协议,把除乐凯以外的几乎所有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厂家收归旗下,以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另外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娃哈哈集团被法国跨国食品巨头达能试图强行并购的纠纷。没有反垄断法约束的情况下,达能集团已经收购了数十个国内的知名饮料和食品品牌。

如今,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出台,无疑对规范像英特尔微软这样的跨国IT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中国市场的作为有了法律制约。微软、柯达、英特尔这些跨国巨头在中国有法可依的情况之下,将会面临何种诉讼以及诉讼的结果将会如何,恐怕也不得不让这些现在或者曾经独霸市场的行业老大细心思考与谨慎应对了。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仅仅寄希望于反垄断法能创造充分企业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一相情愿的。目前国内的反垄断之路还将面临很多的困难和不确定因素:

执行权和解释权问题,虽然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日期要到明年的8月1日,法律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除了这样一部法律以外,我们还没有一个实际存在的政府部门对这部法律进行执行。

垄断界定和判断的问题,在《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将以市场份额达到50%作为判定企业是否垄断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合理性问题目前引起各方了强烈的质疑。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垄断,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企业的行动,看它造成的后果,有没有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有没有压制其他的企业,限制了竞争,而不应该将重点放在份额上。况且,如今市场是国际性的,即使在中国市场份额达到了70%,但在世界市场上可能也就仅占3%,这种企业又应该如何处理?

垄断核心技术和企业规模的不对称。英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欧盟被指控为垄断,但到了中国,则可能根本没有什么企业指控英特尔。因为中国半导体企业没法跟英特尔抗衡,连作为竞争对手的资本都没有。

即使这些跨国垄断企业在中国被起诉,面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估计没有什么企业能够坚持下来,去年北京东进公司诉英特尔非法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一案,最后选择的也是和解结案。

受法律条款制约,最终哪怕国内企业在反垄断诉讼中胜出。中国也不太可能如欧盟那样对这些垄断企业罚它个几亿美元。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垄断最高罚款金额仅仅50万人民币,这样轻微的处罚,这些跨国公司肯定无动于衷。

企业和官员政绩勾结,反垄断法的最后执行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一致行动,如果这些跨国企业通过建厂、投资等方法让有关政府机构成为利益关联者,那么,反垄断法要实际执行起来就更难了。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跨国IT垄断企业在中国,将发挥出它的积极作用。就如同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虽然不一定会落下,总能让这些跨国IT垄断企业谨慎行事,收敛自己的行为。更好的规范化我们的行业和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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