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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组委说辞模糊 搜狐垄断奥运广告泡汤(2)
网络  发表时间 2007-9-17

 新浪:使用奥运Logo是权益

  然而,新浪执行副总裁、新浪网总编陈彤就明确表示,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方面的确认,企业做广告没有限定只能选择一家特定的网站。“而且到目前为止,北京奥
 
组委没有任何法令法规限制网络媒体经营奥运广告。”

  “其次,根据我们了解,在各个奥运赞助商的奥运赞助协议中,并没有对奥运赞助商只能在指定网站投广告有任何的限制。从电视媒体来说,奥运赞助商,奥运主题,电视广告可以投放在任何一家电视台,所以搜狐的说法无疑是在误导广告主。”

  而新浪负责销售副总裁杜红则表示,企业要成为奥运会赞助商或者合作伙伴,也投入了相当的资金,它们成为赞助商之后,只要合乎奥组委的合同规定,企业在广告中使用自己的赞助商奥运标识,是其正当权益。

  也就是说,企业真金白银投入换来了北京奥运会赞助商资格,只要合乎自己Logo的使用规定与等级,向哪个媒体平台投放是企业的自由。

  而与此同时,杜红也表示,从未收到过来自奥委会的任何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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